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110年06月04日)
第 13 條
承購人依其投資計畫所載土地價款繳付計畫及繳款期限繳款,且所繳價款已達應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

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者,應支付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如按年支付者,應附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

前項使用費依承購人應繳未繳土地價款額度及新市鎮開發基金之銀行貸款利率按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