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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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110年06月04日)
第 16 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依前條規定簽訂租賃契約時,應同時與主管機關簽訂地上權設定契約,由承租人會同主管機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辦理該設定登記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前項地上權存續期間,不得超過租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