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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110年06月04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

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