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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 110年06月04日)
第 8 條
新市鎮土地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租金或履約保證金。但得標人放棄得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