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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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 111年06月17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召開投資計畫審查會議時,應逐案進行審查,並得個別通知投資人或其授權人列席說明及接受詢問。投資人未列席者,不影響審查會議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