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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年04月12日)
第 13 條
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新市鎮建設,而有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之需求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證券管理機關協助其募集與發行公司股票或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