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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年04月12日)
第 6 條
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及地價稅減免,自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開工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