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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 88年04月12日)
第 9 條
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開工後三十日內,檢附減免地價稅證明及土地清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