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管道法   第 三 章 管理與使用 ( 89年06月14日)
第 17 條
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