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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三 章 管理與使用 ( 89年06月14日)
第 19 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