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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   第 四 章 經費與負擔 ( 89年06月14日)
第 22 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