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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 90年12月19日)
第 2 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Rj 為第 j 類管線單位應負擔比例值。
V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立方公尺)。
Cj 為第 j 類管線每挖方之傳統舖設成本(新臺幣\立方公尺),由工程主辦機關會商相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之。
Vj × Cj 為第 j 類管線之使用體積傳統值。
n 為該共同管道工程之參與管線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