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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 90年12月28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同管道種類。
二、共同管道實施建設進度。
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