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 90年12月28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
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
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
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
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
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
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作、維護、管理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