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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 90年12月28日)
第 9 條
有關機關(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及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

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應載明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事項;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應載明第五條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