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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 91年05月01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