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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 91年05月01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其使用邊界以不超過共同管道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一.五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