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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 91年05月01日)
第 7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