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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年02月23日)
第 10 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
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