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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年02月23日)
第 16 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
一、通風設備。
二、照明設備。
三、給水設備。
四、受配電設備。
五、消防設備。
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
七、警報設備。
八、標誌。
九、監控管理中心。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