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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年02月23日)
第 3 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
一、地形調查。
二、地質調查。
三、地下水調查。
四、土地使用調查。
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
六、道路交通量調查。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