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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 102年02月23日)
第 7 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寬度及作業空間決定之。幹管之走道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