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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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99年12月10日)
第 2 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土地開發案件之審議,按申請區位之規模類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收取審查費。
前項申請範圍同時包括平地、山坡地或海埔地二種以上類別時,依其區位所列之規模類別分別收取審查費。
依本法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申請人針對申請開發面積調整或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提送變更開發計畫者,應依前二項規定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