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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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99年12月10日)
第 4 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受理土地開發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申請開發案件資料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