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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99年12月10日)
第 6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審查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外,不得要求退費。

申請人有前項溢繳或誤繳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後,向收費機關申請退還該溢繳或誤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