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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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104年12月04日)
第 4 條
申請開發者得以等值之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開發影響費。
前項所提供區內等值可建築土地之價值,應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加計其土地改良費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