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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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 104年12月04日)
第 5 條
開發影響費除依第六條規定採分期繳交者外,其繳交之期限如下:
一、以現金繳交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
二、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者,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