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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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三 章 使用、管理
( 107年05月23日)
第 19 條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