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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五 章 監督與輔導 ( 107年05月23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期限,設置用戶排水設備並完成與下水道聯接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並得命下水道機構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下水道用戶負擔。

前項下水道用戶,應負擔之費用,經催告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