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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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23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下水道發展政策、方案之訂定。
二、下水道法規之訂定及審核。
三、直轄市、縣(市)下水道系統發展計畫之核定。
四、直轄市、縣(市)下水道建設、管理與研究發展之監督及輔導。
五、下水道操作、維護人員之技能檢定及訓練。
六、下水道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跨越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下水道規劃、建設及管理之協調。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下水道事宜。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環保及水利者,應會同中央環保及水利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