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下水道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5月23日)
第 9 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建設及管理下水道,應指定或設置下水道機構,負責辦理下水道之建設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