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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96年06月05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
一、水污染管制區。
二、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
三、工業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