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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96年06月05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或場所,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在前項地區或場所內興建建築物,應於專用下水道完工經查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