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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 96年06月05日)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預定開工日期。
二、施工範圍。
三、埋設物之尺寸及構造。
四、施工方法。
五、施工期間。
六、償金。
七、償金支付日期及領取償金時所應提示之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