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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年11月08日)
第 14 條
左列各款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
一、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二、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三、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