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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年11月08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