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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 89年11月08日)
第 8 條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放領之公地,向其承領人徵收。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