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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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