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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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29 條
公路及橋樑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應按使用該項公路、橋樑之車輛等級分別計算費額,但每次徵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車輛之受益額,車輛等級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
前項車輛等級,為增進使用者之利益及工程效益,貨車得包括載重;客車得包括乘載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