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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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公路及橋樑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30 條
公路及橋樑工程之收費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前項收費年限已屆,未能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請求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