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水庫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42 條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