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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九 章 徵收程序 第 二 節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 106年04月19日)
第 67 條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橋樑)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