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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年04月19日)
第 80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後,因政府依法變更使用而合於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者,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