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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年04月19日)
第 88 條
土地被政府徵收到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經徵機關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