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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年04月19日)
第 89 條
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浮復,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