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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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十一 章 免徵及緩徵範圍
( 106年04月19日)
第 90 條
土地及其改良物於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一年內,因政府機關依法規定變更用途,原為免徵原因消失者其免徵費額應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