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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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漁港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38 條
本細則所稱「漁港工程」係指漁港港口、碼頭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之興建,改善、浚渫等工程。
第 39 條
漁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範圍、項目。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工程計畫效益。
七、其他。
第 40 條
漁港工程受益費向使用該港受益之本籍及寄籍動力漁船及交通船徵收;其標準由地方政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