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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八 章 疏濬水道工程 ( 106年04月19日)
第 51 條
疏濬水道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工程數量。
二、工程目標。
三、工程標準。
四、工程期限。
五、工程概算。
六、工程規劃圖說。
七、工程效益。
八、其他。

第 52 條
多目標之疏濬水道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的及負擔比率依工程計畫目標及功能分別訂定。

第 53 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