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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21日)
第 12 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