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三 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 ( 111年12月21日)
第 34 條
民間機構經依法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為支應公共建設所需之資金,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其發行總額,應經證券主管機關徵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